抽查事项编码 | jlsndbg001 |
抽查事项名称 | 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企业) |
抽查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抽查主体 | 企业及分支机构 |
抽查内容 | 是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报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
抽查频率 | 不定期 |
抽查部门 | 蕉岭县市场监管局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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