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事项编码 | pyxswjscjsxmstbcjdjc06 |
抽查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抽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抽查主体 | 被许可人 |
抽查内容 | 1.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2.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情况; 3.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4.违法违规堆放弃土弃渣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 5.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7.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 |
抽查频率 | 每年一次 |
抽查部门 | 平远县水务局 |
备注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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