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事项编码 | pyxswjdqsxkzdssdjdjc02 |
抽查事项名称 | 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
抽查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抽查主体 | 各取水户 |
抽查内容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 |
抽查频率 | 每年一次 |
抽查部门 | 平远县水务局 |
备注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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