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不全)
培训学校校园占地面积5000(M2)校舍建筑面积2000(M2)体育设施两个篮球,教学设备总值30(万元)
[ 发布部门:梅县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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