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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正式公布 十大亮点固化改革成果


    近日,《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广东省工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广东“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力推进改革开放,着力破解经济发展难题的大胆尝试,巩固深化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成果,必将为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业就业、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诚信建设、改善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013年12月17日,根据省委、省政府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2014年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计划,明确要求省工商局草拟《条例》草案。省工商局高度重视并充分准备,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经过近一年的调研、论证、修改,2014年11月27日起草组形成《条例》初稿报省法制办审核修改,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省人大法工委审议意见,起草组多次修改完善,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细化措施,历时近两年终于顺利完成各项任务。

  《条例》包括六个章节,共六十六条,由总则、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登记程序、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七个部分组成。主要呈现十大亮点:一是明确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改变以往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原则,更加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二是调整部分商事登记事项。删除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中没有必要保留的登记备案事项,统一同类事项名称。三是实行“先照后证”,完善后续监管协调措施。实行商事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对于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一律实行“先照后证”,同时完善登记机关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后续监管协助机制。四是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和合法使用证明材料进行放宽和细化规定。允许商事主体“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五是探索商事名称核准改革。放宽名称限制,简化名称核准流程,推行名称自主申报,对不当名称完善纠正措施。六是明确规定股权变更登记纠纷解决机制。体现股东确定股权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因民事行为产生的争议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原则。七是优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坚持便利原则和效率优先原则,重新设计登记程序,实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推行现场登记,大幅缩短办理期限。八是规范商事登记备案事项。明确备案事项的性质和作用,调整相关备案事项,并规定备案事项更正和争议的解决途径。九是推广电子签名应用,促进电子化商事登记。提出电子化商事登记“三个效力”相同,并明确可以适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十是加强信息公示监管力度。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用,对被列为经营异常状态等商事主体实行变更登记和备案限制,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办理备案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发布部门: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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